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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北京妇幼保健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以诊治妇产科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症为重点的国内知名三级甲等妇产专科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247号)、《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北京妇幼保健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京妇人字〔2019〕33号)以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北京妇幼保健院人员准入与管理办法》(京妇人字〔2019〕3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我院2022年公开招聘放疗中心学科带头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
2、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有敬业、奉献和团队精神,实事求是,踏实肯干;
3、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4、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人事行政关系在京或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条件;
5、应聘人员应为正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国内院校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可查询,国(境)外院校应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获得相应学位,所学专业与应聘岗位相符;
6、符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招聘岗位要求
招聘岗位名称:放疗中心学科带头人-医生岗位;
招聘人数:1人
所学专业及学位要求:临床医学专业、博士学位;
岗位等级:专技4级及以上;
其他要求:
1.35-50周岁;
2.主任医师、研究生导师;
3.放疗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10年,或本专业三级甲等医院累计临床工作时间不低于10年;
4.在本学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及知名度,掌握相关专业前沿发展方向;
5.具有科室管理经验,在科室建设、学术发展、人才梯队建设中起引领作用;
6.有以下条件者按顺序优先:
(1) 担任中华医学会或中国医师协会或中华预防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以上;
(2) 担任北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常委员及以上职务;
(3) 近5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一项;
(4) 担任统计源期刊编委或SCI杂志审稿人及以上职务。
三、报名方式
下载并填写北京妇产医院应聘表(见附件),将填好后的应聘表与个人简历(含照片及论文等业绩支撑材料)电子版合成一个文件夹,将文件夹命名为“放疗中心学科带头人-医生-姓名”,发送到fcyy_rs@126.com。未按要求投递简历者视为无效。
四、资格审查与考核
我院将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核人员名单,时间将由医院另行通知。
对应聘者的考核需经过科室和医院考核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考核由需求科室完成。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面试或视频面试、能力测试、技能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按照需求人数与第二阶段考核人数1:3的比例,考核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第二阶段考核的人员。面试人选达不到比例的,按实际入围应聘者确定,科室应同时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阶段考核为医院公开招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公招小组”)面试或视频面试。按照需求科室成绩与公招小组面试成绩分别为30%和70%的权重计算综合成绩。每个招聘岗位按照1:1的比例,根据综合成绩排名顺序确定参加体检的人选。
五、体检和公示
应聘者体检暂到所在地三级医院进行,上岗前视情况再到我院补充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合格者作为拟聘用人选,拟聘人员信息在本单位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接收手续。
六、待遇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说明事项
应聘人员所提供信息及证书等相关材料必须保证真实、有效,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者,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者不再聘用;从资格审核到招聘工作结束,应聘人员应保证所留邮箱有效,所留电话号码联系畅通,因邮箱、电话联系不畅造成无法通知应聘者本人的,为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251号(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人力资源处)
联系电话:52275426 联系人:李老师
邮编:100026
附件:北京妇产医院应聘表 |